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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6]479号)第一条规定,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,从2006年8月1日起,在销售机动车(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)收取款项时,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,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,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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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二章第七十一条规定,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;
1、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,已购买价款为成本。
2、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,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。